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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閱覽規則

1.教職員可借八冊,借期兩週;學生可借四冊,借期一週。

2.所借圖書可在到期前辦理續借一次,但若有人預約該書,則不得辦理續借。

3.逾期歸還者,將停止借書之權利,停借時間為逾期時間之兩倍。

4.所借圖書請多加愛護,如有寫字﹑註記﹑毀損﹑剪割﹑遺失者,應購買全新之原書賠償;如該書已絕版將報請校長專案處理。


其他注意事項

1.請勿將借書證轉借他人使用。

2.請依照規定按時歸還所借書刊。